本鄉鄉公所編制為鄉長一人、祕書一人、課長四人、主計室主任一人、課員四人、村幹事五人、辦事員二人、技士一人、兼人事管理員一人。
鄉長由鄉內公民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選連任一次,其職權依據「地方自治綱要」綜理全鄉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,另依第卅六條:一、辦理鄉自治事項。二、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。而鄉轄區之警察分駐所、派出所、戶政事務所、衛生所、國民小學、鄉內人民團體,應受鄉長之監督,公所置秘書一人,承鄉長之命,處理事務,鄉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秘書代行,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,由民政課長代行。
各課室工作內涵如下:
一、民政課:掌理自治行政、土地行政、選務、宗教禮俗、公共造產、教育文化、民防、兵役行政、調解、全民健保、急難救助、醫療補助、圖書館、社區發展等。
二、行政課:掌理行政管理、檔案管理、文書、印信、法制、國家賠償、研考、便民服務、事務管理、採購、出納、公有財產等。
三、財經課:掌理財務、公產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、都市計劃、建築工程、公共建設、雨水、污水下水道、交通、觀光、水利、簡易自來水、建築管理、違章建築查報、市場管理、公財管理、公共造產、公用事業、公平交易、消費者保護、路燈、農村漁牧生產、農產運銷、公園植栽、行道樹及水土保持等,舉凡財政和建設相關業務一併歸屬之。
四、環保課:掌理環保相關業務、公物整理、公害防治、垃圾清運、資源回收、垃圾車及衛生掩埋場維護管理等。
五、主計室:置主計室主任一員,依法辦理歲計,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六、兼人事管理員: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鄉公所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,均由鄉長召集,開會時由鄉長任主席,討論範圍:
一、施政計畫與預算。
二、鄉規約及自治規則。
三、 提請鄉民代表會審議之其他條件。
四、 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。
五、 涉及各單位或所屬共同關係事項。
六、鄉長交議事項。
七、其他有關鄉政重要事項。
鄉務會議於必要時,得由鄉長邀請轄區內村長參加,也可邀請派出所主管、國小校長、戶政事務所主任、衛生所代表或人民團體代表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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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頁更新時間:2024-05-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