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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事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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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鄉自治組織 第一節 戰地政務時代


 鄉公所是本鄉行政中心,其任務在推行地方行政事務,執行上級委辦事項及鄉民代表會之決議為主,而經常性工作則為衛生保健、村民大會、社會福利、改良民俗、鄉村整建、國民教育、農漁工商、水利交通、地方建築、財稅收支、自衛組訓、役政動員等。

 本鄉於民國四十五年七月實施戰地政務,依照「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縣各級組織大綱」之規定:

 鄉設鄉公所,置鄉長一人,由縣府遴選派充,受縣府之指揮監督,綜理全鄉公務,置副鄉長1人,襄助鄉長處理公務。

 鄉公所得設下列各幹事,分掌各項事務。

一、民教幹事:掌理一般行政、地政、文化、教育、衛生、農政、禮俗、救卹、人事、及其他有關民政、文教事項。

二、經建幹事:掌理農林、工商、水利、漁牧、交通、合作、財政、糧政及其他有關建設經濟事項。

三、警衛幹事:掌理民防組訓、保安、保防、消防、役政、軍民合作、軍人家屬優待撫卹、人力管制、及徵借等事項。

四、事務員:掌理庶務、出納、保管、運輸等事項。

 另外,鄉公所設鄉務會議,由下列人員組織之:鄉長、副鄉長、幹事、事務員、鄉國校校長、其他經鄉長指定人員,會議有關之村里長得列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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